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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2015-3-23 11:36:28      点击:

会费是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根据《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为了更好地开展本会工作,为广大会员服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特制定《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缴原则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

2、根据国民收入水平和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会费水平。

3、根据会员单位在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确定分档调整的幅度,体现级差。

二、现行的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             80000元/年

2、执行会长单位:         50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          8000元/年

4、理事单位:              5000元/年

5、会员单位:              2000元/年

6、个人会员                1000元/年

三、缴纳会费的办法

按年度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可直接缴纳现金或汇入本会银行账户。本会收到会员缴纳会费后,开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监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统一收据”。

四、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支出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2、会费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全部用于本会开展服务活动和必须的经费开支。

3、严格执行《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会费收支账目,加强会费收支管理。本会秘书处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书面申请批准后,可酌情减、免、缓缴纳年度会费;对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单位按本会章程规定办理,直至除名。

五、附则

1、本办法经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执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