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理事会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议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所有常务理事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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